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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哈尔滨】关于组织申报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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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 关于组织申报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通知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来源: 平房区工业信息科技局 发布时间: 2023年 04月 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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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工信部《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》(工信部企业〔2022〕63号,简称《办法》)和《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〈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细则〉〈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(黑工信企业规〔2023〕3号)规定,现就组织开展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申报条件

(一)在黑龙江省内工商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;

(二)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;

(三)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,提供的产品(服务)不属于国家禁止、限制或淘汰类,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(含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)、质量、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;

(四)坚持企业自愿原则,满足《办法》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;

(五)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应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。

二、申报时间

时间截止至2023年4月26日。

三、申报审核流程

(一)线上申报。企业自愿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(https://zjtx.miit.gov.cn/)线上申报,完整填写《黑龙江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》(见附件1),并上传佐证材料(见附件2)。

(二)区县级审核。各区县(市)工信主管部门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,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,向市工信局行文推荐。

(三)市级审核。各市(地)工信局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,须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、实地抽查,向省工信厅行文推荐。

(四)省级公告。省工信厅对各市(地)推荐文件进行汇总、审核,经公示无异议的,公告为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。

四、工作要求

(一)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,到期后进行复核。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,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,取消复核资格。如发生与评价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,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,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,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,取消复核资格,或直接取消公告。

(二)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(含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)、质量、环境污染等事故,或严重失信、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,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,直接取消公告,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。

(三)对于此次申报工作,各申报企业务于2023年4月25日前线上提交材料,线下报送纸质材料(包括《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》及佐证材料)一式三份,2023年4月26日前报送至区工业信息科技局(地址: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西路2号3楼),编辑电子版和PDF版材料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。

联系人:张宏博
联系电话:8650230115246801996

电子邮箱:pfqgxkjjyx@163.com



附件1.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f2e71dbc685141db932a9e0c01c68778.docx (38.59 KB, 下载次数: 13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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